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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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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山县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2021年确山县人民法院决算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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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确山县人民法院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确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2年部门收支预算表 二、2022年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2022年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2022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22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202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确山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确山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负责审判法律规定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及再审案件; (三)负责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种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四)负责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应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县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负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审查立案、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信访接待工作、司法救助等工作; (六)负责抓好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 (七)负责办理县委、人大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确山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本级预算。 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和6个基层法庭的预算。 第二部分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总计2438.3万元,支出总计2438.3万元,与2021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575.3万元,增长30.88%。主要原因:去年预算下达数少,今年预算下达数多;支出增加575.3万元,增长30.88%。主要原因:去年预算下达数少,今年预算下达数多。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合计243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438.3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支出合计243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7.9万元,占64.3%;项目支出870.4万元,占35.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438.3万元,与2021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575.3万元,增长30.88%。主要原因:去年预算下达数少,今年预算下达数多。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43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7.9万元,占64.3%;项目支出870.4万元,占35.7%。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567.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239.3万元,占79.04%;公用经费支出328.6万元,占20.96%。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为80万元。2022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我院无因公出国业务。 (二)公务接待费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厉行节约。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318.6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期末,确山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确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upload/file/20220211/20220211102030_708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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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感谢您多年来对确山县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全面铺开。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队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场覆盖百万政法干警的政治淬炼。 按照部署,确山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正在有序推进。我们将始终围绕“五个过硬”总要求,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正风肃纪反腐强警、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铁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确山、法治确山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开展好教育整顿工作,需要全县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支持。您的监督将鞭策我们牢记初心使命、砥砺奋进前行,您的支持将激励我们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建设幸福家园,为奋力谱写加快老区振兴发展的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欢迎您对确山县人民法院和全院干警的问题进行监督。您可以将问题直接反映给我院。我院举报电话:0396-7036636(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00-17:00);举报邮箱:qsfyjjz@126.com;或将信件投至确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和各派出法庭门口设立的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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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山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报告 2021年确山县人民法院预算公开报告 2021年确山法院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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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审理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 (二)债务人无资产的; (三)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四)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五)债务人经公司强制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清楚的; (六)债务人账面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债权人数在20人以下,且职工债权人数为零的; (七)债务人账面资产在300万元以下,职工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八)其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可以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 第二条 破产案件简化审理以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可以简化审理程序:(一)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职工安置困难存在不稳定隐患或者虽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但牵涉职工债权数额大,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隐患的: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财产变价困难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要审计的; (四)涉及刑民交叉的; (五)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受理后发生衍生诉讼,影响简化审理; (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七)破产重整的; (八)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 第四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第五条 本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进行简化审理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经审查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简化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将案件转入快速审理机制。 已适用简化审理机制的案件,如发现不宜快速审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破产参与人。 第七条 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十日内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 第八条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按照本意见规定期限和要求,高效履行管理人职能。工作不力的,我院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院和破产管理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申请受理、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有关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载明,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十一条 简化审理破产案件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适用简化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本院指定后四十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本院申请调查令。 第十三条 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执转破”案件在移送破产审查前六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第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群聊等网络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交债权人确认。 第十五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向本院提交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本院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本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五日内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第十九条 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采取其他变价方式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分配可以以非货币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三日内提交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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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了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县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协作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本院将执行案件对外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移送。 第三条 执行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申报财产以及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 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谈话笔录、当事人提交申请等书面方式进行,并由相关当事人签章确认。当事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不能采取默示推定认定其同意。 第五条 本院决定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时,应当对所涉案件适用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既要避免当移不移、又要防止将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随意移送破产审查。 第六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意见作出后,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一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审查异议是否成立。支持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的裁定;不支持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第七条 本院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作出对案件中止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不影响对同一执行案件中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中止执行裁定应当及时送达给各相关当事人。 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的,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第八条 案件中止执行裁定作出后裁定受理破产前,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持续保管费用过高可能影响债权受偿、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和宜先行处置的财产,应及时予以变价处置并提存变价款。 第九条 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前,对被执行人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期限届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本院负责办理延期查控手续。 第十条 对于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本院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交如下材料: (一)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登记表; (二)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 (三)向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释明和征询意见,以及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相关内容的谈话笔录; (四)中止执行裁定书、执行立案信息表、执行依据; (五)被执行人涉执债务清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已掌握的会计账簿等材料; (六)执行实施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登记查询资料,工商登记基本材料以及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取的信息及反馈结果; (七)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处置的相关材料; (八)执行程序中发现的被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隐匿、转移财产等涉嫌逃废债务行为线索的相关材料; (九)执行机构认为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至第(四)项材料属于破产审判部门审查的必备材料;第(五)至第(九)项材料如果有但不完整的,破产审判部门可以要求执行部门补正,但不应因此影响破产审查。)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向受移送部门移交的执行案件书面情况报告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案件执行经过; (二)被执行人财产现状及所负债务详细状况; (三)进行过执行分配的还应载明执行分配情况; (四)其他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对案件是否受理破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召开听证会的,法院应于听证会召开3日前通知同意破产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程序进行。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一般应予准许。 第十四条被执行财产符合下列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移送破产: (一)以物抵债的财产,以物抵债裁定已送达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的。 (二)执行变价的财产,拍卖、变卖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 (三)已由执行法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现金、财产变现款等。 第十五条 裁定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的裁定书,申请人为同意移送破产的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为不予同意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的,列双方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获裁定批准且履行完毕的; (二)和解协议获裁定认可且履行完毕的; (三)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法院应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此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应当将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或屏蔽,对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解除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惩治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隐匿、转移财产,或拒不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或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逃废债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案件执行中产生的保管费、仓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执行费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列为破产费用。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确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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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经营融资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企业经营融资的意见(试行)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破产企业持续经营,保护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本县破产审判实际,出台以下意见。 第一条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后,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二条 继续经营方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可遵照执行;表决不通过的,管理人不得擅自决定继续营业事务。 第三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清除各类经营障碍,并向债权人做好答疑释惑工作,以免引起集体性事件。 第四条 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决定继续营业需贷款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第五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在投资人进驻之前,可用土地、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商标、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抵押融资。 第六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可进行民间融资,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将该民间融资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第七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不得以股权质押作为融资担保。 第八条 融资成本可由管理人与融资债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可以利息、项目收益、实物清偿等多种方式呈现,但应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第九条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融资的、应本着善意原则,确保在正常情形下融资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管理人不得在不具备继续营业条件时对外融资,但为确保破产项目的正常推进而进行的小额借贷除外。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市场监管局对接,对过期的营业执照重新办理、消除经营异常信息等。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企业的开户银行对接,尽快恢复对公账户及基本户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与涉及破产企业执行法院联系沟通解除保全、中止执行事宜。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对接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欠缴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释明至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为保障企业原职工的利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原职工。 第十六条 管理人在清除经营障碍的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应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案件情况,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以尽快恢复企业资质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确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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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确山县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确山县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正确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为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实行名册制。省高级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按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机构管理人分为三级:根据执业能力、从业经验、社会信誉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和三级管理人。 个人管理人不分级。 第二条破产案件根据社会影响大小、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人状况,结合企业注册地、资本金、债务和资产规模、职工人数、是否为上市公司、行业影响力等情况,由复杂到简单分为一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二类(普通)破产案件、三类(小额)破产案件三个类别。 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是指案件是否涉及国计民生、民刑交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债务人财产状况指债务人财产权属、破产财产总额、债务总额、财产分布状况等;债权人状况是指债权人人数、债权人结构、债权数额、民间借贷处置风险、金融债权与金融生态环境影响等。 第三条一级管理人办理一至三类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办理二至三类破产案件;三级管理人办理三类破产案件。 个人管理人办理本县范围内三类案件。 第四条一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三)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案情复杂的破产案件;(四)债务人资产总额达到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五)债务人负债总额3亿元(含本数)以上且资产总额2亿元(含本数)以上,并且债权人人数(不包括职工债权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二类(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资产总额不满3亿元、一类案件及三类案件之外的破产案件。 第六条三类(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资产总额不满30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较简单、清楚,债务人财务账册齐全,涉及未决诉讼数量少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的类别、级别及产生方式,并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择管理人。 第八条选择破产管理人采用随机轮候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方式。 第九条司法技术部门进行随机摇号操作时,应通知相关候选机构到场。候选机构经通知不到场的,视为放弃本轮轮候的选择权。 第十条采用竞争方式选择破产管理人,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别,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机构应在各地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且不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特点,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并确定一至两家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机构。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所三类机构中指定不同类别的联合管理人,并在向司法技术部门出具的委托中予以说明。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应为与案件级别对应的管理人,破产清算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的,应为与案件级别对应的管理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从破产清算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的下一个案件级别对应机构中选择联合管理人。 第十二条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已担任3起(含本数)以上破产案件管理人(包括联合管理人)尚未结案的,属于管理人承接案件数超过上限的情形,立即暂停继续参加轮候承接案件资格,暂时不予新的破产案件委托。暂停情形消失后,即恢复承接案件资格。破产管理人每半年(一月、七月)上报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和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存案情况一次。上报不及时或存在情况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应回避的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破产管理工作: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发现本机构或其派出参与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未及时书面说明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扣分或直接降级(此项降级不占用常规降级名额但相应增加升级名额)、除名。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决定。本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履职、考核情况等,提出管理人升降级、增补及除名的意见,报省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根据业务需要每2年至3年对管理人进行分级考核,采用个案考核(分数占比60%)与综合考核(分数占比40%)、评审委员会评定二者结合的办法确定管理人的升级、保级、降级。 分级考核结果作为对破产管理人调整分级的重要依据。 一、二级管理人工作有重大差错的,视情节轻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降级或直接除名;三级管理人两次分级考核为最后一名或工作有重大差错的,直接除名。 第十五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名册中予以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专业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四)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五)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 (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费; (七)利用管理人身份地位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除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确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确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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