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豫01刑更公示字第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河南省郑州监狱提请对王建兴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7月07日至7月11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提请减刑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庭1307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07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