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刑更公示字第22 号
罪犯赵琳,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619920625124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乡西寨村十二区50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药厂街79号5号楼一单元135室。2018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2021年1月4日先后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19)豫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赵琳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豫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琳本人因其处于哺乳期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豫01刑更134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赵琳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现赵琳因再次怀孕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赵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金水东路19号)减刑假释审判庭1311房间内勤收,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院向减刑假释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9521311进行反映,但需于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