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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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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卫滨法协字第369-3号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李勇申请执行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75号“东方国际”项目【土地证号:“新国用(2007)第010375号”】及所有在建工程一并转让给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以清偿债务。双方于2010年11月16日履行交接手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郑执一字第23号关于新乡市国有土地资源局的函,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7月14日下达《关于加快办理东方国际项目手续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综上所述,新乡市人民路175号“东方国际”项目【土地证号:“新国用(2007)第010375号”】土地使用权应属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由于被执行人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

        一、查封郑州进达置业有限公司取得的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属于河南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人民路175号“东方国际”项目【土地证号:“新国用(2007)第010375号”】的土地。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赠与。

        附:((2014)卫滨法执字第36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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