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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执字第203-1号
张峰申请执行刘正奎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张峰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