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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医院死亡获赔偿 父亲起诉儿媳分割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5-06-03 09:44:49


            2015年4月27日,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因医疗事故死亡,父亲起诉儿媳要求分割赔偿金的民事案件。

            2014年11月,张东因病在新乡市某医院住院,可不幸的是,在治疗期间,因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了张东不治身亡。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给张东的父亲张雨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然而,让老人痛上加痛的是儿媳竟将儿子死亡获得的赔偿金全部占有,拒绝分给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人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

            在开庭审理中,张雨顺称,儿子张东死后,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350000元,其中住院治疗费25000元不再退还,并约定由儿媳李莉领取该赔偿金。可李莉在领取了赔偿金后,除偿还自己交的25000元住院费外,其余325000元一直不做分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属于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共有的赔偿款,自己应得108000元。

            儿媳李莉辩称,在张东住院期间,自己还支出医疗费11584元,交通费600元,女儿张娜在医院进行护理,计1867元,同时在与张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自己有病住院向他人借款110000元,还有张东的丧葬费花了18979元,因此应当从325000元中扣除这些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雨顺、被告李莉、第三人张娜与张东系直系亲属关系,张东去世后,医院的赔偿款在扣除应由原、被告及第三人个人所得款项后,由三方平均分割。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对25000元住院费、护理费1867元、丧葬费18979元均无异议,应当扣除。对于张东住院期间的交通费过高,酌情按320元计算,从赔偿款中扣除。但对被告所称支出的医疗费、借款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剩余费用303834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平均分割,每人分得101278元,被告李莉应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张雨顺及第三人张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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