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侵害您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那么起诉时就应该以这个机关或者组织为被告。
但存在特殊情况,例如:
●您在起诉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应该以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是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那么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已经被撤销,它的职权由谁继续行使,那么就应该以谁为被告。如果没有机关继续行使,那么谁决定撤销的就以谁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不服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