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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一学生撞死人 家长车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1 11:13:49


            7月15日上午,河南省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将摩托车借给初一学生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最后,法院判决初中生的父母和摩托车主共同承担侵权损失。

            2013年11月3日19点多,初一学生刘明下辅导班后骑摩托车将王敏芝撞倒,后王敏芝虽经抢救但还是因重伤不治于11月4日死亡。后公安部门认定刘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刘明在事故发生时不满15周岁所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来查明该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梁宏达。之后,王敏芝的丈夫李学华因与刘明的父母刘清澜、王红霞和梁宏达不能达成赔偿一致意见,李学华就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李学华作为受害人的丈夫,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梁宏达作为机动车主,将其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且未成年的刘明使用且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王敏芝死亡有一定过错,被告梁宏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刘明系未成年人,陈清云、王红霞作为刘明的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敏芝死亡,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赔偿40000元。李学华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尸检费等共计18万余元。因此,刘明的父母陈清云、王红霞应赔偿李学华各项经济损失的90%即十六万五千元,梁宏达应赔偿李学华各项经济损失的10%即一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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