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从本质意义上来说,詹红荔精神所体现的正是公正司法下的人文关怀。在詹红荔的身上,我们既看到了司法公正的魅力:7年时间里487宗少年犯罪案件,无一重审、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她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诉讼参与各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宗案件,使司法公正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和诉讼环节之中;也看到了人文关怀的永恒价值:40多起矛盾尖锐的案件以和解告终,70多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安宁……等等。她找准解决问题的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点,本着“把别人犯错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的决心,进行日复一日的走访、调解、劝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她的坚持,不仅使所审结的每一件少年犯罪案件都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也使这些案件形成的整体效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詹红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让群众以“看得见、能接受的方式”实现正义,也让我们看到了新时代法官的使命、责任和情怀。她平凡而又感人至深的事迹及其所体现的公正与人文主义精神,向社会展示了法官理性的光辉与人性的光芒,也有着深厚的历史和时代根源。
一、詹红荔精神是我国法律文化传承的客观结果
一般认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有浓重的封建气息,随着所依存社会制度的瓦解,它的生命力也随之结束。但“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①]作为数千年法律实践的成果,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已经潜移默化地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思想当中,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如以德、礼、刑、政为内容的“综合为治”;以社会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价值追求的民本主义;依赖官吏并以官吏为榜样的“以吏为师”;“和为贵”的无讼思想。
传统法律文化所表现出来的核心思想就是强调发挥“法官”的主导、榜样作用,并赋予其教化等各项职责,而不能简单的实施惩罚,一判了之。这一传承对当今人们的思想、意识甚至法律实践仍在施加着巨大影响,以至于公众对中国法官的要求更高、更多,绝不仅限于公正地审判,还要做好案件之外的许多工作,实现案结事了。詹红荔精神就是这一法律文化传承的真实写照,她以“一个共产党员,不论份内份外,如果需要,都义无反顾;一个人民法官,不论庭内庭外,如果需要,都责无旁贷”的承诺,将少年审判工作不断向外延伸的行动所传递出来的价值追求无疑是这一传承的客观结果。
二、詹红荔精神是经济、人口发展现状的内在要求
历史上,社会对任何职业的要求都以经济、人口发展状况为基础,法官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进程发展较快,司法改革逐步推进,案件审理日益专业化,但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要是职业精英就可以,尤其是中国人普遍重视实体公正,轻视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仅仅按照法律规定居中裁判,根本不可能保证案件的法律、社会效果。原因之一在于仍旧薄弱的经济基础。转型时期的中国,经济虽然有较大幅度的发展,GDP排名世界第二,但同富裕国家相比,差距依然悬殊,且年人均GDP才达到4283美元,世界排名第95位。从加拿大《环球邮报》的文章提供的一串具有说服力数据来看,中美个人收入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在贫困仍是困扰我国人民的首要问题的情况下,老百姓或因为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请不起律师或因为纠纷较小而不愿耗费时间或者请律师。这就决定了法院、法官的工作首先是要“办成事”,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办实事。如细致、热情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主动执行等,关注文化低、经济困难等弱势群体当事人,主动为他们办事。而非具备多精深的法律专业理论;原因之二在于普遍较低的法律素质。虽然普法工作已经持续开展了近三十年,但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的法律素质依然较低,普法带来了维权意识的增强,至于基本的诉讼规则和程序、诉讼义务和权利以及司法的本质、规律和难处等内容,则不被接受甚至存在误解。
詹红荔精神实际上正是当前经济、人口发展现状的反映。工作中的詹红荔根据自己的经验,探索出了“三三九不工作法”,即庭前“三个不开庭”、庭中“三个不轻易”、庭后“三个不松手”,坚持多走一点,更加全面地了解被告人成长经历及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多想一点,根据不同的人做不同的工作,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多做一点,从当事人和人民大众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落实少年犯的帮教措施,最大限度地抚慰被害方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这既非心慈手软,更不是法外施恩,而是自由、人权等普世价值的体现,是正义、忠诚、信仰、善良、责任感和激情等司法良知的要求。其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合了我国国情,也是迈向法官职业化的必经阶段。
三、詹红荔精神是我国当前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政府在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履行上存在缺位现象,如少年犯的改造和保护、缓刑和精神病犯人的监管、罪犯出狱后的跟踪引导、司法救助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等,法律、政策的权威和执行力有一定程度的弱化,社会管理出现一定的规范(制度)真空,其现状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
面对当前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法官、法院的视野不仅要聚焦于审判工作,通过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还应放眼审判之外,从全局观念和整体思维出发,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找准司法与社会管理的结合点,创造性探索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常态化的审判工作中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体系的构建,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能动性。詹红荔在法庭之外,主动走进学校、家庭、社区,不断创新法制教育工作的载体和方式,积极尝试和推广社区心理辅导、QQ在线等法制宣传教育新模式,并探索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建立了详细记录300多名新生少年详细情况的档案来实施有针对性的引导,组织“新生少年服务队”定期开展“赈灾义演”、协管交通等公益活动以培养其感恩心理和规则意识。这些工作既是预防犯罪的具体要求,更是司法“帮扶矫治、人文关怀、法制教育”等职能的前移性延伸,是认真思考如何实现自身职能优势与社会管理需求对接的结果。
四、詹红荔精神是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已经写入我国宪法的治国方略。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多方面力量共同推进,其中主要有赖于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但目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活动存在一定程度受到地方、部门干预的情况,司法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以及态度冷硬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公众对法治缺乏最起码的信任,寻求诉讼外救济的行为比较频繁,遇到问题或纠纷时,更愿意上访而不愿起诉,更愿意找大官而不愿找法官,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找律师咨询。在这种司法权威不够强的情况下,法治化目标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如何重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培养人们良好的法律情感,唤起人们内心对法治的信仰,是我们推进法治进程所迫切需要,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法治是否产生普遍认同,主要源于感知作为法律实施者法官的一言一行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切实做到尊重当事人及其司法需求。在人们眼中,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只有通过每位普通法官的工作,才有可能将司法之善、法律之美真实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并将法治的理念和对法律的信仰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形成信仰法律、追求法治的社会共识。正是因为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挽救了上千名少年犯及其背后所承载的家庭,帮助315名出狱新生少年继续完成学业,70多人找到工作的行动,詹红荔的工作得到了许多个人、社区、学校、企业的响应,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认同和信任。而弘扬詹红荔精神恰恰给了我们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法治中国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促使更多的法官因学习詹红荔精神而转变思想观念和实际行动,藉此重新获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为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明确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詹红荔精神就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满意的最直接体现,折射出当代法官不断探索、无私奉献的精神品质。对于奋战在司法工作岗位的同仁们来说,学习詹红荔精神,不断修炼自身素养,心系群众、司法为民,使高尚的品格和道德修养内化为一种生活方式,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维护公正、恪守廉洁、司法为民的当代中国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