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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官的时代责任

          发布时间:2014-06-18 18:19:23


            二十四年的风雨征程,二十四年的高歌迈进。从真理标准大讨论到姓社姓资的思想交锋;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从解决温饱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意识形态单一到价值取向多元化;从人治到法治……中国,当代的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社会进步日新月异。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巨变中,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官肩负着什么样的时代责任呢?弄清楚这样一个问题对当前的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涉及到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何评价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成败得失,如何充分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个人民法院工作世纪主题,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是事关改革宏旨、发展大业的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常把在法院工作的人统称为法官,但在严格意义上说是不正确的。我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依法来说,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后勤人员等都不是法官。

            在界定了法官一词之后,笔者尝试从法官的道德责任、法官的政治责任、法官的法律责任、法官的历史责任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 法官的道德责任

            在当前市场经济大潮汹涌澎湃之际,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民主与法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形态的变迁。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权力异化、良知泯灭,人性中丑陋、阴暗的一面不断展现在各行各业的社会舞台,冲击着传统的社会道德堤岸。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那部分铤而走险的人非但得不到惩罚,相反却被给予了丰厚的回报。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官工作之辛苦与待遇之微薄,甚至不如一些部门的公务员。而社会分工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是守身如玉、执法如山、公正廉明、明断是非。在整个社会道德体制之经济基础与社会评价体系还不完善之时,面对大量的权权、权钱、权情交易,握有生杀予夺、定纷止争之国家审判权的法官是否可以做出务实的人生抉择呢?

            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对此作出了回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既然选择了作法官就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志如秋霜洁,心随朗月高,法官应以不贪为宝,“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要说法官之欲,当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欲,以出世之心态来入世作为;法官可以是物质上的平民,但必须是精神上的贵族;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上,法官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西方的法官有高薪制,不可更换制,退休制度等一切保障措施,而当今中国的法官没有全面的职业保障与物质保障,法官却有时要面对横流之物欲、人性之堕落的当事之事和当事人等。在此情况下,法官不仅要“独善其身”还要“兼善天下”。

            法官的品格应该是青松气质、钢铁意志、大海胸怀三位一体,无此不足以为法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公正善良之术,“歪嘴和尚念不好正经”,法官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呢?法官要有一种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豁达心境,只有志正心纯、众邪不生,方可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须知,法律正义是靠良法加上德行高洁、知识渊博、信仰坚定的法官操作来实现的。

            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民主国家,法律的力量不仅来源于国家强制,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理性、正义、道德、情感,还来源于法官的人格魅力与法官对人的主体价值和目的价值的终极人文关怀。那怕是社会风气江河日下,人心不古,人欲横流,金钱万能,作为法官都要内心坚守道德阵地与法律信仰,视名利如敝履,以坚定的守法精神与勇敢的护法品格来宏扬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公信力与尊严。

            “法不责众”,“众怒难犯”,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是应该而且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正义的渴望,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来看也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法治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立法正义与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统一,可以这样说,任何法律缺乏了社会道德基础就只能成为“死法”。法律的道德基础与法官的道德人格是相辅相成的。有人说,如果世界上还有完人的话,那就是法官。他凭一双智慧的冷眼,一颗能够包容万物的良心,带着满腔热血与一身浩然正气来定纷止争,秉公处断。法官自身的利益不应该包含其中,应该保持与社会适度的距离?D?D“冷眼透视喧嚣忙碌的世界”。法官应该取象于深山幽兰,耐着清贫,守住寂寞,慎独慎微。

            法官不仅是一个孤独的圣徒,在实际生活中,他同样要扮演各种日常的社会角色,而在各种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角色冲突。所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在其职业准入上应该以学贯古今、兼容中西、德才兼备为标准,其人格、学养、品德、才能堪称社会精英与道德中坚。面对如此多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在职业保障上,要提高法官的生活待遇,以此来产生法官品质上的自我净化与提升,然后实现法官的自制、自治、独立、同质化改革。

            二、法官的政治责任

            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社团,不可能没有一个中坚力量,否则就会象一盘散沙,无所作为,而且导致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的泛滥。一个社会需要一个领路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是一个政治问题,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这个问题统帅全局。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讲话中指出,我们要逐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决不会搞西方那套。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相对中立、消极、被动的地位。他起源于司法权的中立性与消极性,起源于法律的谦抑性,法官以社会纷争终极裁判者的身份超脱当事人等、各种利益纠纷之外,运用自己的学识、经验、智慧来辨析判断是非、善恶、真假、美丑、清浊、忠奸、曲直。

            党与各社会团体在国家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以及法律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三个代表”是当代共产党人的时代精神,法官在行使裁判过程中,忠诚于事实,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保护与促进先进生产力,弘扬先进文化。“有治人无治法”,法律适用中,法官是主体,法学是人学。法律对于人本身的价值、人的主体性而言,法律是手段,人才是目的。当民主发展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时,法官应该秉持法律利剑挺身而出,以法律、法官特有的理性来制约这种极端的民主,保护少数弱势群体。规导非理性的、偏执狂热的集体无意识行为,法官需要有全局意识,应当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法律工具,为维护稳定,保障改革,促进发展这个大局服务。归根结底是为实现人的自由和人的价值。一句话,实现法治下的“万类霜天竞自由”,以此达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

            法院管理非行政化是法院改革的目标,法官强调独立性,但因为法律的先天局限性,导致法官的主观能力性,一定程度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制约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因此,在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管理监督。在法官的监督意义上说,管理也是一种监督,而监督的不二法门自然是以权力制衡权力,实行立审、审监、裁执分离与“阳光”作业。纵然他是社会精英德才兼备,但也不能够说明他以后的作风品格。因为法官毕竟不是圣人,一边加强监督,一边加强自身修养,“三省其身”,主动接受权力机关与社会大众的监督。

            法官必须在政治上坚定,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三、法官的法律责任

            法官的法律责任就是执行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法律是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列宁说,法律如果没有执行,那就是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效力与权威。法官适用法律就是执行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环。执行法律、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不同环节。这些都是法官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人之熙熙,皆为利来;人之攘攘,皆为利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人的正常行为都同其本身利益有关,人类社会中时时处处存在着以利益为核心的冲突与纷争,有些是可以在理性之上采取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有时候私下采用武力手段解决,甚至私设公堂,形成黑社会组织式的暴力机器。特别在当今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种种矛盾冲突更是层出不穷。法律与国家的作用在此就显得特别重要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通过依法行使诉讼,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和解、调解、仲裁不能的法律诉讼,合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各方利益主体。他们定纷止争,各得其所,各尽其宜,各守其责,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做到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在此意义上说,司法正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极裁判者。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使命,是法官的追求。法律实现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具体的、个案的正义。“世界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同样也没有两件相同的案例,法官的法定职责就是如何正确认定事实,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根据个案的特殊性,结合法律的普遍性,综合运用自己的全部学识、经验与智慧,做到如几何学中的一一影射,恰如其分,不差不枉的公正裁判。实现个别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主观认识与客观必然、客观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法律自身的恒定性、多样性与普遍性最大化的统一,以此维护和体现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获得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这要求一名真正的法官应当且必须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大家。

            在法治实践过程中,我们逐步明析了这样一个司法改革的逻辑思路,那就是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为重点,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贯穿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根主轴。法官应该而且必须以《法官法》的要求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标准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约束自己,这也是法官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法官的历史责任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早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人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从那时起,经济繁荣,奴隶制民主政治程度很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严谨的法律语言、法律概念、法学体系和独特的法学家群体。在文化界,“言必称希腊”,古希腊文明是西方社会文明的源头活水;在法学界,“法必说罗马”,古罗马法文化导源出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然而随着蛮族的入侵,古罗马政治经济全面倒退,这个法律繁荣发达局面黯然消失。这说明了经济经营与民主法治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在人治与法治的治国方略上,柏拉图在晚年放弃了他早年推崇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理想而转向了退而求其次的法治,他认为,法治比人治更坚实更可靠。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国家与社会生活事务“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个社会要长治久安,一个国家要繁荣昌盛,它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民主法制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这三者中前者的重要性尤甚。一个社会如果连最后的司法正义都没有保障,那这个政权就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和道义性。托克维尔在《民主论》中说,一个君主在昏了头时才会取消国家司法权,司法权的腐败则是为害尤烈。法国历史上的大革命就是起源于司法的专横与腐败,当时的革命领导人罗伯斯庇尔、圣鞠斯特、丹敦等人本身就是深受其害的法国着名律师。

            历史是真理的火把。法官应当在历史文明的传承中继承前人优秀文化遗产,吸取当今时代精神,为弘扬五千年中华文明大道传统,溶入西方文明之民主法治精神,实现道统与法统的合流。前者如“格致诚正,修齐治平”,后者如“民主法治,百舸争流”。继往开来,吐故纳新,承先不泥古,引新不媚外。实现人类文明生生不熄,薪尽火传。在当代中国法官的司法审判实践个案中应该体现出来。这是中国法官的历史责任。中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突飞猛进的各项成果,最终需要依靠法治来保障、巩固,而真正全面意义上的法治,在组织基础与思想基础上就是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精英型、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队伍。在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是价值取向、行为方式、思维模式的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社会,打破了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个人权力得到张扬,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法律在保障人权、抑制政府公共权力方面起着一个中道均衡作用。司法权限制行政权,依法制权,克服公权对私权的压抑,依法治官,规范执行主体,约束执法权力,追究执法责任,明析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调整个人权利、社会权利、国家权利之间的关系,提倡“民告官”,消除“恶讼”、“惜讼”的陈腐观念,加强行政审判,宣扬“法治”观念,遏制行政权力市场化,规范行政审批,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政府真正成为一个民治、民享、民有的有限法治责任政府。在当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建社会诚信体系之际,中国法官首当其冲,义不容辞。传统“民本”思想、为民做主观念深厚的中国太需要西方民主法治、为民服务的春风雨露了。这是历史交给当代中国法官的责任。

            二十四年的改革开放,伴随着五千年中华文明对西方社会文明包容、吸纳、整合、扬弃、提升等一系列过程,对中国法官职业建设既有建构的积极作用,也有解构的消极作用。我们要因势利导,扬长避短,传承文明,开拓创新,关键在于行动,行动的最终归宿应该是个人自由与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及社会全面进步……“参赞天地之化育”,光大人类之文明。

            展望法治中国之宏图,我们任重道远。正视当今之现实,中国法官,惟有脚踏实地,上下求索。记住:不要等天明,现在就启程。

        文章出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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