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4-06-18 18:15:29


            近年来,全省法院排头兵指标连创新高,审判质效持续进步;法官教育培训和队伍廉政建设常抓不懈,涌现了一批又一批优秀法院和优秀法官、办案标兵;司法公开不断推进,庭审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已成制度,无论从哪一角度推理,当事人可随处感受到司法公正。但事实上,仍然有不少当事人不服判决,反复上访,个别案件当事人甚至在法院门口拉横幅、挂“冤”牌。为什么这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提供的“司法产品”不满意?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带着这个疑问,我开始了三个月的信访督查工作。从一百多位信访人的诉说中,我找到了问题的答案。我将体会写出来,与同仁共勉。我的体会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针对案件办理,第二部分针对信访工作。在多点体会下我选择了相应信访案例,把活生生的信访人带到您的面前,一起感受他(她)的痛苦和烦恼,了解其所哀、所怨、所忿、所怒,提醒自己以后办案要注意什么,要避免什么,这是一个法官提高办案水平的阶梯。

            一、法官办案如何让人民群众更容易感受司法公正

            (一)法官必须敬畏裁判权。这段经历,让我第一次如此深切地体会到,我们所从事的审判执行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而意义非凡的事业。这项工作关乎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关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我们的工作,可以让人愉悦也可以让人忧愁,可以让人欢笑也可以让人哭泣,可以让人心满意足也可以叫人悲愤哀伤。从事这项工作,可以得人赞许也可以招人痛骂、仇恨。来访人文化程度不同,气质各异,表达诉求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渴望公正的眼神。这段经历,让我第一次认识到司法判决的强大威势,我们必须要敬畏手中的裁判权。

            信访案例:陈廷用,广东湛江人,六十四岁,农民,黑瘦,饱经风霜的脸庞,络腮胡,须发尽白,语音低沉,寡言少语,但双眼有神,目光坚定。我先后三次接访过他,每次都被他渴望转机的眼神刺痛。陈大爷反映,他最小的儿子陈进亮一向听话善良,一天公安局的人把他抓走了,说他强奸妇女,全家人立刻陷入崩溃。陈大爷坚称儿子没有犯罪,因为儿子当天没有在案发现场,而是和朋友在一起。另外在物证方面,DNA检验结果也证明陈进亮没有参与。阅读了陈大爷带来的刑事判决书,了解到案发当日,一女孩在不同地点遭到多人两次轮奸。受害人指认陈进亮是其中一人,同伙均证实陈进亮参与了轮奸。虽然未检测到陈进亮DNA成分,但证人证言和其他物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陈进亮被判11年有期徒刑。由于陈大爷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慎重起见,省高院要求湛江中院对该案复查。陈大爷诉说,因为家境困窘,上访经常露宿街头,有一顿没一顿,有一个馒头果腹就很满足,但为儿子洗刷罪名、救儿出狱的意志从未消减。这个案件冤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拳拳父母之慈,如万里江河,让人感动。听到转湛江中院复查案卷的消息,陈大爷难掩喜悦,但我清楚,陈大爷的好梦,恐怕不会持续太久。

            (二)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重要。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哪个更重要,理论界有争论,也必将继续争论下去。当事人上访,只求一个结果,将不利于自己的判决推翻。从这个角度说,实体公正更重要。但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实体公正,当事人也坚信裁判不公。因此,我们首先要保证而且可以做到的,是程序公正,司法公开即是程序公正的基石。

            信访案例:芩文斌,八十岁,浙江人。他来访的次数不多,我第一次接访他是他第7次来访。芩大爷虽年逾古稀,但体格依然魁梧、壮硕,穿一件白色背心,精神抖擞,笑容满面,言谈举止很有礼貌,让人如沐春风,如在路上檫肩而过,怎么也不可能将他与“上访老户”四个字联系起来。让芩大爷无法释怀的是一栋被拆迁了的房子。据他反映,退休之前是怀化铁路的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单位安排了一个位于长沙市的供销社给他一家经营,由于供销社太破旧,九十年代自己花钱改建。后来怀化铁路公司要拆迁他的房子,他不肯,公司起诉他。有一天晚上,怀化铁路法院的法官到他家,让他在一个文件上签名,记录文件内容的纸张是被折起来的,露出末端签名部分。他没在意,签下了名字。没过几天,就有一台挖土机开过来,二话不说推倒了他的房子。法院的人告诉他:“你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调解书生效了”。拆迁只补了几千块钱。他觉得被骗了,十多年来到处申诉,也到过北京,向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申诉,就想讨个说法。芩大爷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如果审判程序公开,判决芩大爷败诉也没问题,问题就出在法官做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让芩大爷产生了上当受骗的感觉。这个案例说明,审判程序不透明,将给当事人司法黑幕的印象,即使结果公正,也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法庭须对证据全面质证认证。在审判逻辑上,法官首先要分辨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合法来源证据和不合法来源证据,然后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来推知法律事实。但不少当事人投诉,法官没有对己方提交的证据质证认证,偏袒对方,甚至怀疑法官受贿,不顾事实,枉法裁判。因此,我们在法庭上要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判断上也应避免遗漏,以免造成当事人有司法不公的观感。

            信访案例:刘祥光,九十四岁,第121次来访。刘大爷的官司是关于祖传的一块菜园和一个凉亭的继承权,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之间争夺。父辈上世纪三十年代分家,上述财产归属已无从考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刘大爷没有继承权,但刘大爷坚持认为法院没有对其所提交的证据(包括海外证人的信件)进行质证,仅根据对方的证据作出判决,判决不公。判决后他从八十多岁上访至今,希望法院再审。刘大爷的再审申请已多次被法院驳回。这个案例说明,法庭遗漏对有关证据质证认证,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被忽视了,对司法不公的感受将异常强烈。

            (四)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容忽视。有些法官不重视审查诉讼参加人的资格,这一点有可能成为案件的致命硬伤,并有可能对虚假诉讼案件作出裁判。这类案件不多见,但一旦出现,即是错案。

            信访案例:简肇富,五十六岁,香港居民,祖居广东江门市,第10次从香港来穗上访。来访人文化素养较高,举止文雅,言谈有度,法治意识强。是什么情况让其不辞辛苦反复来访,并声称如广东法院不能给其伸张正义将到北京上访,行为上与大陆一般上访老户的做派无异,与其文雅的言谈举止不相符?这一点引起我的好奇。接访获悉,简肇富一家早年移居香港,在江门市有一栋祖屋,简肇富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长期由亲戚代管,租赁给他人。由于租客已多年未付租金,简家起诉追讨租金20多万元,简母委托律师李力代理,简肇富称本人自始至终不知道有这个案件,自己没有委托他人处理案件,香港公证处查不到相关公证文书,委托书是伪造的,该案是虚假诉讼案件。自己一分钱租金没有得到,现在房子也被卖了。仔细查阅简肇富复印的案件材料,发现有两个疑点:第一,江门中院一审案卷中无被告简肇富的委托书。来访人复印了一审法院的全部卷宗材料。目录显示4-18页是各类委托书证材料,但卷宗内只有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力律师代理简肇富、简肇强及其母亲三人,没有简肇富的委托书。第二,来访人持有两份复印件,内容是简肇富委托母亲打官司,据称是从其他两个案件的卷宗复印的,一份盖有“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公章,另一份没盖公章。而江门中院给简肇富的一份答复写明:“该复印件因无原件,无法确定其真假”,前后矛盾。简肇富坚决否认签署过此委托书。鉴于上述疑点,我建议立案审查。

            (五)判后答疑是“案结事了”减少信访的重要环节。珠三角地区法官因为案件多结案压力大,疲于应付案件审判,对所有案件都进行判后答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败诉当事人认定自己有理有据,是法院司法不公。其实,当事人所认定的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持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只是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认了“死理”。个别败德律师为迎合委托人的主张,将败诉原因归咎于法官裁判不公,鼓动当事人上访。此时判后答疑工作就非常重要,不可敷衍,更不可怠于答疑。否则,可能造就一个上访专业户,甚至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上访事件,对司法公信造成伤害。

            信访案例:陈春火,四十九岁,从事汽车运输,第10次来访。一进门就开始发泄怨气,高声叫骂。原来,他与希嘉公司签订了按揭购车合同,约定他付首期款,希嘉公司付尾款。车辆改装后,改装费用与原合同的约定不符,陈春火不愿意按增值税发票上的价钱付款,希嘉公司遂扣车,陈春火的生意陷入困境。陈对一审、二审结果不服,省高院已驳回其再审请求。但陈始终认为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认真查阅其带来的裁判文书,判决和本院申诉审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要问题是没有对其判后答疑。与他共同分析研究案情,推心置腹论法说理,时经两小时后,陈话语减少,虽神情仍有不甘,最后还是默然离开。

            有些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学理上有争议,实践中有多种做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较大,此类案件判后答疑更有必要。

            信访案例:郭日华,四十三岁,广东湛江吴川人,首次来访。郭日华1995年借款33.6万元给彭帝观,借期一年,约定月息3%,到期不还,按借款金额的20%惩罚。届期彭果然不还款,1997年诉讼,判决还款本金33.6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24万元后被告申请再审,湛江中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后申诉到省检察院,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院提审。再审判决还款本金不变,但改判利息计算方法,判决规定罚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郭日华认为,罚息应从1997年开始计算,不应将2013年4月12日作为罚息起算点,省高院改判的利息计算方法是在鼓励赖债行为。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接访中与郭日华共同学习法律有关规定,分析研究其案件,取得其对判决的理解。该来访人比较通情达理,经一番释法说理,表示理解。

            二、信访处理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法院信访窗口类似于“产品维修站”,上访人申请再审相当于顾客认为产品不合格要求维修或更换,接访法官释法说理相当于厂家解释产品合格。如果接访法官不懂业务毫无理由拒绝其再审申请、一味劝说息诉罢访,上访人会感到绝望,甚至愤怒,不但感受不到司法公正,反而更仇恨法院、仇恨全体法官。因此,组建高素质的接访团队、建立符合信访工作规律的信访处理机制非常重要。

            (一)建议按审判执行业务类型分类接访。我院多年以前建立了新晋副处级的干部无论是否从事过审判执行工作无一例外轮流接访的制度,目的是锻炼干部。多年来这项制度锻炼了一大批干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但凡事都有其两面性,轮流接访制度也有弊端。弊端一:不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干部接访不容易发现问题,无法针对性释法说理、解决问题;弊端二:不分类接访效率低。即使审判执行业务骨干也不能对未接触过的跨专业案件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一直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接访遇到民事案件,由于不熟悉民事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难以作出准确、全面判断,让来访人服判罢访更是难上加难。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法官也会碰到这种情形。弊端三:不利于信访问题跟踪解决。三个月换一茬,前一批接访法官发现了问题,正在研究,未及回复,但接访期限已到,不了了之,后面的法官不了解情况,来访人还得再说一遍,再提交一次材料,增加访累。因此,建议改革轮流接访制度,相对固定接访法官,按专业分类接访。

            (二)建议为接访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立案、信访窗口,一始一终,向当事人、向社会展现司法形貌。立案和接访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精神面貌、法律素养,直接向社会传递法院公正司法的信息。但是,信访窗口是承载审判执行遗留问题的“渠道”,来访人带着怨气、怒气来“兴师问罪”,信访人员接触的都是带着负面情绪的来访人,要经受来访人倾诉、哭泣、纠缠、指责、叫骂等引起的负面情绪的煎熬,长期在负面情绪环境中工作,自己的情绪也会受到感染。因此,建议开设心理咨询室,聘请优秀心理导师,或者开设心理咨询专线,为接访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时的心理疏导服务,让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员每天都带着健康美好的心情,处理好每一个信访案件。

            (三)建议建立接访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轮换机制。物体对弯折力有一定的耐受度,人对负面情绪环境的容忍度和容忍时间也有极限。大多数人不怕苦,就怕看不到尽头、看不见希望。因此,建议建立接访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轮换机制,信访窗口轮流值班,定期强制休假,信访窗口工作期限一般不要超过3年。

            (四)建议建立诉访分离机制。绝大多数信访所涉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公正,判决结果公平,一些当事人不断上访是带着其他目的,或者是其他因素支撑着他的念头。当然,也有些判决确实有问题或瑕疵,需要复查,需要纠正错误;也不排除极少数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更需要纠错,还司法以公正,还当事人以公平。对信访发现可能有错的案件,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立申诉案予以审查;对初次来访,或前次来访审查未有结论的,作为一般访,立信访案件,予以审查;对穷尽法律救济途径仍然反复上访的,或者上访主要不是针对判决的,不予立案;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予安排接访,以免影响法官中立;对没有具体案件,纯粹法律咨询的,属法律服务,不应立信访案件。建议界定范围,制定标准、流程,进行分离。

            信访案例:宋春和,三十六岁,初次来访。来访人诉说,其中午睡觉,经常有人偷偷进来,轻轻给他注射妓女血。有时候上班期间,也有人偷偷在其后背注射妓女血。一听,初步判断是个精神病患者,有迫害妄想和幻觉。

            信访案例:王素云,女,58岁,内蒙古赤峰市人,第12次来访。反映其儿子宫晓东从内蒙古开长途车到广东汕尾陆丰,涉嫌贩毒,被警察抓走,案件正在陆丰法院审理,其儿子是冤枉的,要求法院尽快放人。经向陆丰法院了解,由于法律适用问题拿不准,逐级请示到了省高院。王素云要求接访法官打听省高院对请示案件办理情况。

            (五)建议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信访案件九成以上是反复上访的老户,有的来访几十次、上百次。此类上访案件,又九成以上经过申诉审查或再审被驳回、检察机关通知不予抗诉,已经穷尽法律救济。建议终结信访,以最后的驳回申诉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为信访终结结论,以后来访,不予安排接访。

            信访案例:朱伟国,58岁,农民,河源市和平县人,第19次来访。2003年,朱伟国的两个儿子放鸭归来,碰到邻居用于抽水灌溉而拉设的裸露电线,造成一死一伤。该邻居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7多万元。强制执行8万元后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朱伟国不断上访、闹访,被行政拘留15天。2008年河源中院在河源市政法委的协调下为朱伟国申请了10万元执行救助金,要求其签署罢访协议书,但朱伟国拒绝领取。此后继续以判决太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太低为由申请再审,多头上访。接访中我询问他达到什么目的才肯罢访?朱伟国要求执行救助金增加到30万元,否则继续上访。申请再审已经不是其上访目的,而是要求增加执行救助金讨价还价的借口和筹码。象此类信访案件,应该按信访终结程序退出,不应无休止立案接访。

            (六)建议为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来访者预设救济渠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时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再审的,法律没有预设进一步救济的渠道,接访中只好劝当事人服判罢访,但当事人基本上不接受解释,认为自己在接到判决后就开始上访请求再审,是法院不接收材料、不给书面回复,不是自己拖延申请。建议为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来访者预设救济渠道,增进司法和谐。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是每一位法官的职业追求,这需要我们在日常审判执行工作中真诚对待每一个诉讼当事人、认真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细心分析每一件诉讼证据、科学求证每一个法律事实、谨慎适用每一条法律条款、准确公平作出每一项判决。信访窗口工作人员代表法院出现在上访人面前,是法官整体形象的化身,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怀着一颗善良、公正的心去接待每一位上访人,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同时,建议各级法院研究建立更加符合信访工作规律的信访处理机制,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保障。

            司法公正不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只要我们够用心,司法公正是可以被看见、被触摸、被感受到的。

        文章出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