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2009)民一初字第75号判决书。
2、案由:原告郑安龙、郑立涛诉被告李秋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郑安龙,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立涛,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宝贵,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秋成,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
主审审判员:王五朝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5日下午,二原告正在为别人装修房屋,被告说影响到他家,就用刀朝二原告的头部猛砍,将二原告砍伤,住院8天,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的行为给二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造成重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4580元,其他各项损失214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辩称:我与二原告发生纠纷时,二原告方还有一个叫杨健的,被我弟弟李顺成砍伤,且构成了轻伤,在处理我弟弟的刑事案件时,杨健代理二原告与我方达成协议,我和我弟弟共同赔偿杨健和二原告16500元,我在接到二原告的起诉书后,找到杨健,杨健说他将该16500元全部给付了二原告,故我不应当再赔偿二原告任何损失。
(三)事实和证据
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郑安龙与郑立涛系父子关系。2008年1月15日,二原告在新乡铁南站生活区为他人做木工家具,后因琐事二原告与被告李秋成发生纠纷,并在新乡铁南站生活区生活广场进行殴打,被告李秋成用砍刀砍伤原告郑安龙的左耳部,原告郑立涛的头部,随即二原告一同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08年1月23日二原告一同出院,住院均为8天,住院期间,原告郑安龙花费医药费2361元,原告郑立涛花费医药费1989.60元。2008年2月1日,经法医学鉴定,二原告所受伤均为轻微伤。2008年10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作出了新卫公(丹)决字(2008)第03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李秋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
另查明:原告郑安龙、郑立涛与被告李秋成殴打过程中,被告李秋成的弟弟李顺成将二原告一方的杨健打成轻伤,本院已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8)卫滨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顺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李顺成与被害人杨健达成和解协议,李顺成赔偿杨健经济损失16500元。
再查明:原告郑安龙、郑立涛均系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平原乡梁任旺村村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二原告共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8年10月10日,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对被告作出的新卫公(丹)决字(2008)第03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二原告被被告砍伤,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2、郑立涛的医药费票据三张,出院证明一份,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郑立涛被被告砍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院8天(2008年1月15日入院、2008年1月23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1989.6元的事实;3、郑安龙的医药费票据两张,出院证明一份,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郑安龙被被告砍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院8天(2008年1月15日入院、2008年1月23日出院)共花费医药费2361元的事实;4、二原告共同主张误工费503元,按2007年城镇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1477元,住院8天计算(11477元/年÷365天×8天×2人=503元);护理费680元,按2007年护理服务行业年人均收入15534元,住院8天计算(15534元/年÷365天×8天×2人=680元);交通费320元,按每天每人20元,住院8天计算(20元/天×8天×2人=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按每天每人30元,住院8天计算(30元/天×8天×2人=480元);营养费160元,按每天每人10元,住院8天计算(10元/天×8天×2人=16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每人75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2008)卫滨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2、2008年10月30日,被告李秋成的弟弟李顺成与杨健达成的和解协议书一份;3、2008年10月31日,杨健出具的收条一份,据此证明被告李秋成辩称的事实和理由。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在处理其弟弟李顺成案件时,杨健代理二原告已签订和解协议,故其不应再赔偿二原告任何损失。本院经查证认为,被告弟弟李顺成于2008年10月30日与杨健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载明:因李顺成致杨健轻伤,赔偿杨健各项费用16500元,并未涉及二原告,因此,被告提出异议不能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二原告对被告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本院经查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其弟弟李顺成与杨健之间纠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四)判案理由
本案经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秋成因琐事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用砍刀将二原告砍伤,对二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二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4530.60元,其中郑安龙医药费2361元,郑立涛医药费为1989.60元;2、误工费338元,二原告均按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2元/年,以实际住院天数8天计算,即3852元/年÷365天×8天×2人=338元;3、护理费169元,因二原告系父子关系,且所受伤均为轻微伤,故二原告护理人数按1人为宜,护理费按200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2元,以实际住院天数8天,1人护理计算,即3852元/年÷365天×8天×1人=169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按每天10元计算,即10元×8天×2人=160元;5、营养费160元,按每天10元计算,即10元×8天×2人=160元;6、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60元。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李秋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安龙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854.50元。
二、被告李秋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立涛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483.1元。
三、驳回原告郑安龙、郑立涛要求被告李秋成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两个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一)、程序方面:本案是否应当追加被告弟弟李顺成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二原告与被告殴打过程中,被告的弟弟李顺成将原告方一个叫杨健的砍成轻伤,本院已作出了刑事判决,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李顺成与被害人杨健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杨健损失16500元,被告称该16500元当时协商的是赔偿给杨健和二原告的,因此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追加杨健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种否认,认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李顺成与杨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并未提交二原告,出具收条也系杨健出具的,因此,没有必要追加杨健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李顺成系杨健受伤的致害人,且已经过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本案二原告的致害人为被告李秋成,并不是李顺成,且没有证据表明李顺成与杨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中包括对二原告的赔偿,因此,最后合议庭认为不应当追加李顺成为本案的第三人。(二)实体方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判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一般认为,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受害人肢体、器官是否健全、生理功能是否完备、生命是否收到侵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从侵权后果看,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中最严重的后果会致人死亡,其余的则体现为对自然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完整身体,健全生理机制的损害,且大多数的损害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弥补性。故我们认为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害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2)侵害健康权、身体权致受害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结合本案情况看,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给二原告的身体权造成损害,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故经合议庭评议后驳回了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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