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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节选)

        发布时间:2012-08-01 18:35:23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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