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滨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红妹法官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一位91岁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子为其监护人的案件。
陈红妹法官从老人子女那里了解到,老人因为年龄太大了,又没有意识,之前一直都是几位子女轮流在家进行照顾,吃喝拉撒24小时都需要有人在身边。子女们年龄也都在五、六十岁左右,确实没有精力和能力去照顾好老人,因此将老人送到养老院,请专门的护工进行照顾。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陈红妹副院长严格依据法条中“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提前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及老人家属,亲自来到老人所住的养老院,查看老人失去意识的真实状况,仔细询问养老院院长、护工及养老院居住的其他老人,根据社区证明及三个邻居证明,最终免去做司法鉴定需要住院十五天给老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不便和经济负担,确认这位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调查结束后,陈院长又为养老院的老人们提供了一些涉及赡养及遗产分配的法律咨询, 不仅为他们送去了一堂温暖的法治课,也体现了卫滨法院法官的社会责任和奉献意识。
陈红妹副院长在工作中踏实践行司法为民,增强惠民实效,尽显责任担当。办理案件时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宁愿自己所付出,多跑路,也要在亲民、护民、便民上下工夫,既能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也能真正减轻当事人诉累,赢得当事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