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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法官告诉你:“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5-31 17:39:16


            “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帮我拿到钱?”

            “法官,你们不是说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我的案件都4、5年了,为什么还没执行到位?”

            很多申请执行人都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短期内从法院领到钱,而当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是法官不作为。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混淆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两个概念。

            “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是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

            二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却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三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不配合、不协助法院执行等。

            “执行不能”的主要表现

            “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无稳定收入等。

            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法院全面推进“一性两化”工作:

            一是加强强制性,对于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是加强规范化,对消极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等行为进行整治;

            三是加强信息化,与多部门联动,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担任企业高管等。

            刚说了破解“执行难”的办法,那么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又会怎么做?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一般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并不是被法院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只要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法院每半年也会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要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就会主动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的是“执行难”问题而非“执行不能”问题!“执行不能”本质上是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大家一定要有个理性认识哦!

            一起看个典型案例,或许能让您对“执行不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2013年10月15日、12月15日,陈某先后向梁某借款共计87000元并约定相应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梁某多次上门催讨未果,遂将陈某及其丈夫林某一起告至马尾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陈某、林某应共同归还梁某借款87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林某未能履行,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调查了解到林某已与陈某离婚,陈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下落不明,且双方名下均没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林某无固定收入,还需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以及抚养年幼的女儿,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之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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