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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4-02 15:19:45


            冯建华拒执一案

            2009年11月17日,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以(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建华、王静向耿杰支付18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被告冯建华到期未主动履行,原告耿杰申请强制执行,卫滨法院立案受理。2010年2月10日,执行干警向被告人冯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因其不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对其行政拘留一次。2016年1月14日,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法院扣划了被告人冯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茶山支行的6168.45元。被告人冯建华仍不履行义务,且不再向卡内存款,逃避同司法机关的联系。2016年11月15经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6年11月1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乐昌车站派出所抓获,寄押于乐昌市看守所,2016年11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2月7日经新乡市det365官网登录_365bet怎么设置中文_best365官网苹果下载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经卫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冯建华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代表国家意志,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切实做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钟德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钟德勇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返还义务,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5月3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称浦口法院)对原告张茂松诉被告钟德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浦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钟德勇欠原告张茂松钢管、扣件租金640946.37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740946.37元,此款自2013年5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70000元,分10个月内还清,如被告不能上述按期还款,原告可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钟德勇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钢管159503.1米、扣件389566只、山型卡193只;并给付自2012年11月1日续算租金至钢管、扣件还清之日止的租金(按合同约定钢管每米0.011元/天,扣件每只0.0055元/天,山型卡0.004元/天租金)。调解书生效后,钟德勇拒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归还义务。原告张茂松于2013年6月21日向浦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浦口法院依法对钟德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钟德勇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并多次找钟德勇谈话协商租金及租赁物归还事宜,但钟德勇一直以钢管等租赁物遗失,工程款尚未结算等为由拒不履行。考虑到钟德勇名下有房产及工程款等财产和其抗拒执行的消极态度,浦口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间,钟德勇仍拒不执行。浦口法院遂以钟德勇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钟德勇迫于刑罚的威慑力,于2013年12月2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承诺书,约定其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所租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全部归还给张茂松,2013年12月31日前至少归还总量的70%;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欠租金,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对该承诺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其一直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

            2014年1月20日,钟德勇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7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6日,浦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钟德勇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

            刘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刘瑞拒不执行判决,擅自转移保险赔偿款,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桂珍申请执行刘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8月16日,盱眙县人民法院(简称盱眙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4月20日,王桂珍向盱眙法院提供刘瑞在保险公司有承保的商业险。盱眙法院经审查,依法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保险公司反映,该起交通事故商业保险赔偿款106101.44元已于2012年8月14日打入刘瑞名下账户。刘瑞明知该款应当赔偿给王桂珍,仍于2012年8月16日将该款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4年12月9日,盱眙法院以刘瑞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盱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5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向盱眙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月23日,刘瑞摄于刑罚的威慑力,给付王桂珍赔偿款人民币80200元,并取得谅解,就剩余赔偿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盱眙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张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张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擅自隐藏、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月23日,张雷驾驶苏CP2300号轿车在S251线发生事故,致李振娥受伤。因事故赔偿费用,李振娥将张雷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简称睢宁法院)。2010年10月20日,睢宁法院作出(2010)睢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雷赔偿李振娥各种损失计人民币902740.48元。

            判决书生效后,张雷未按期履行,李振娥向睢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睢宁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张雷所有的苏CP2300轿车,在前往张雷处扣押该车时,张雷将车隐匿,并编造该车被他人开走等事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因张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同时在其已经知道苏CP2300轿车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故意将该车辆转移、隐藏,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睢宁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3年11月15日,睢宁县公安局将张雷抓获。张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涉案的苏CP2300号轿车的事实,后该车被追回。2014年8月25日,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宁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被告人张雷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鉴于被告人张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睢宁法院于 2015年6月10日以张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张腊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张腊年因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擅自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5月1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坛法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张腊年、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于2010年12月6日依法判决张腊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建忠损失人民币251465.19元。判决生效后,张腊年一直未履行。2011年6月9日,王建忠申请执行,经金坛法院多次执行,张腊年均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张腊年因房屋动迁,领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0000余元,其明知自己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仍将该补偿款转为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金坛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张腊年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张腊年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张腊年向王建忠赔偿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执行案件以和解履行完毕结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腊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3日提起公诉。

            2015年9月9日,金坛法院对张腊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判决,认定其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腊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张腊年能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腊年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杨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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